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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包吃包住"不能纳入工资报酬范畴
发表日期:2008-04-03   来源:厦门网   发布人:cherish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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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专家

  李建龙,厦门理工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丶厦门理海律师所兼职律师。

  职场法律援助信箱

  lawyer@xmut.edu.cn

  问:我们是思明区某餐馆的服务员,老板给我们包吃包住,每月给付650元的工资低于厦门市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答:“月工资+包吃住”,是餐饮业中常见的计酬方法,“月工资+包吃住=最低工资”的做法并不合法。工资应当是员工的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包吃包住等非货币性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报酬,也不能纳入最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将包吃包住等非货币性福利待遇纳入货币性工资报酬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以提供了食宿为由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计发工资的主张因而也不能成立。

  除非是给予员工免费食宿的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食宿,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为自愿在单位食宿的员工另行办理食宿手续。企业按月全额发放工资的,可以依约要求员工另行缴纳食宿费用;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员工食宿费用的,员工的工资表单和食宿收费单据必须分列。

  在实践生活中,劳动者还应当防范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两类常见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以员工尚在试用期为由而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发放工资,二是将加班工资列入最低工资范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依法领取的最低劳动报酬,加班费被明文排除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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